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232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255154,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蓝东村自然村18号,联系电话:0791-839××××8。
法定代表人:徐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宁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