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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山,会昌县永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蓝东村自然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255154。
法定代表人:徐立志,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炳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