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民初304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255154,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自然村18号,联系电话:0791-83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暂缓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