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3576号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奥林清华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714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