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719号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奥林清华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714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善容,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公司法务。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