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719号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奥林清华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220714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善容,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公司法务。 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星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