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9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将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45785.3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745785.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变更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