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9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将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45785.3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745785.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变更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