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乐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