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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乐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因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