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2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A2NKH6T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路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7969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