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财保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腾丰新型建材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龙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NFGHB53。
经营者:马水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乔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庐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镇政府大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31974G。
法定代表人:袁思田。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腾丰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安徽庐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皖0121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庐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申请人合肥腾丰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庐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腾丰新型建材厂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庐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