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阮思敏。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