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8348号
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5219T。
法定代表人:崔永泰,董事长。
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瑶海南路商业街6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1217H。
法定代表人:阮思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