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财保131号
申请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瑶海南路商业街6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1217H(1-2)。
法定代表人:郑晓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1004K。
申请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后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