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芜民二初字第00400号
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月告,经理。
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906元,由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