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绿能电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巢湖市绿能电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78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巢湖市绿能电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旗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5784467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巢湖市绿能电力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平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熊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