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4331号
原告: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
原告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承诺会支付费用、要求给予宽限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