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88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1楼2101-21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时代公司)与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希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8828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希尔公司名下价值323856.1元的财产,并已查封完毕。赛迪时代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希尔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赛迪时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856.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武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