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8828 

申请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12101-2111房。

法定代表人:张潇,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时代公司)与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希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希尔公司名下价值323 856.1元的财产,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 85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