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8828号
申请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1楼2101-2111房。
法定代表人:张潇,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时代公司)与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希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希尔公司名下价值323 856.1元的财产,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赛迪时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希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 85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