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洋,系该公司员工。
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滁南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其需继续收集证据,申请理由尚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建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