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18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震商初字第0112号
原告**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西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洲塑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7元,由原告**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一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