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330民初384号
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8872N。
法定代表人:王晔,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让,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317450990R。
法定代表人:黄伟,任经理职务。
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装饰公司)与被告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驾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敬业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4200元,愈期利息225552元(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要求计算至款付清之日),违约金50万元,共计14497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承接被告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396867元,工程完工并经双方决算后,被告己付工程款671800元,下欠724200元至今未付。2016年3月4日,原告与王明海达成了被告方支付装修工程款方案,在该方案中,被告方同意逾期款项按照月息二分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方违约,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方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该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再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
原告敬业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工程决算清单、支付装修工程款方案一份、照片六张、天运驾考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用于证明被告天运驾考公司欠款及王明海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
天运驾考公司未到庭、为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敬业装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客观,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敬业装饰公司为被告天运驾考公司实施了装修工程,原告在工程结束后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清单,被告天运驾考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装修工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针对下欠工程款部分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方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天运驾考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敬业装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约定的利息,被告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00元违约金问题,因被告支付的利息部分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所以,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4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48元,由被告负担16692元,原告负担6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珊
人民陪审员 栗 政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