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712678872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住桐柏县。
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桐柏天运驾考服务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敬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长杨珊
人民陪审员栗政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程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