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世伟。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
郑州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壹平方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8250元,违约金2618.88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26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11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