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3149-1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奥园世贸大厦A座5层。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崇高路东段南侧。
被执行人李华斌,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晓玉,女,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3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华斌、董晓玉银行存款四百五十万两千八百九十八元八角七分。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