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民初170号
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建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振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郭建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振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樊利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