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工业区东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光,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6民终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春 娥
审 判 员 蒋瑞芳审判员李百福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同 柱
书 记 员 谷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