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11民初2971号
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祥,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祥到庭参加诉讼。又于2021年11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保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从位于淇滨区卫河路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屋内搬出,腾清房屋内的所有物品;2、被告***赔偿原告美达公司损失共计143181.06元(购房定金赔偿金66528.24元,违约金76652.82元)及因此造成利息损失(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清房屋之日止);3、被告***支付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屋占用期间费用12000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清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250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美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被告***从位于淇滨区卫河路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内搬出,腾清房屋内的所有物品。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份,原告美达公司将位于淇滨区卫河路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屋卖出,2021年5月16日向买房者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该套房屋不知被谁占用,后来经询问才知道被告***以与王文洪(该栋楼房的实际施工人)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自行开锁强行将部分物品搬入涉案房屋内,并强行占用(占用时间不清楚),因该房屋所有人为原告美达公司,原告美达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及当面口头通知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美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将2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置换过的,并且经过岳保生和王文洪同意,其将衣柜、床和一些杂物搬到涉案房屋,房屋门锁都是岳保生打开的,而且在搬东西的过程中是多次多人搬东西,并不是原告美达公司所述不知道其占用房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北侧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02住宅楼系原告美达公司自建楼,王文洪是涉案工程施工队负责人,该住宅楼于2013年竣工验收,原告美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011年8月7日,王文洪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贰元整,担保美达公司2号楼西单元东户四五层(315282元)王文洪2011.8.7号”。
2012年元月,王文洪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现金肆万陆仟壹佰肆拾陆元整¥46146元利息王文洪2012元”。
2012年3月7日,王文洪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从2012.3.7号到2012.6.7号正三个月,借款担保有卫河路美达公司2号楼西单元四层五层东户,每户面积138㎡作抵押,如果到期不还抵押的房屋归***,没有其它异议。房屋抵押前没有抵押给其它人,抵押期间不再抵押任何人,不还款绝对不卖给其它人。借款人王文洪2012.3.7号”。
因被告***以与王文洪存在上述经济纠纷,王文洪及原告美达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为由,现在其实际占用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及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4楼西户两套房屋。被告***当庭陈述自2013年开始占用涉案房屋,并搬入涉案房屋家具等物品。
2021年5月10日,原告美达公司与案外人王铁堂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王铁堂购买原告美达公司2#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屋,房屋价款为766528.2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三日内付定金66528.24元,交房后2日内将余款700000元缴清。
2021年5月14日,王铁堂向原告美达公司转账66528.24元。2021年7月18日,原告美达公司向王铁堂转账133056.48元,付款用途退王铁堂2021年5月12日购买美达装饰2#楼西单元3楼西户双倍定金。2021年7月18日,原告美达公司又向王铁堂转账76652.82元,付款用途付王铁堂五月12日购买美达装饰2#楼西单元3楼西户合同违约金。
2021年7月19日,王铁堂向原告美达公司出具收条两份,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河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号楼西单元三楼西户违约金柒万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捌角贰分¥76652.82元王铁堂2021年7月19号”。另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河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购买美达装饰定金赔偿金陆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贰角肆分,定金陆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贰角肆分,共计壹拾叁万叁仟零伍拾陆元肆角捌分¥133056.48元王铁堂2021年7月19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美达公司系涉案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及2#住宅楼西单元4楼西户两套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辩称王文洪欠其借款,王文洪及原告美达公司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其,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原告美达公司对该笔债务作过担保或设定过抵押,现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用涉案房屋,其为无权占用,故本院对原告美达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及2#住宅楼西单元4楼西户房屋并腾清房屋内所有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美达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3181.06元(购房定金赔偿金66528.24元,违约金76652.8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保生当庭陈述2015年被告***因王文洪欠其借款找公司,说王文洪承诺给其一套房,不让宾馆施工,后来还闹了两三次,但对被告***占用房屋的事不清楚。被告***陈述自2013年开始占用涉案房屋,并陆续向房屋内搬入家具等物品,至2021年5月份原告美达公司向案外人王铁堂出卖涉案房屋,时间已长达八年之久,原告美达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纠纷应当是明知,其在出卖房屋时,也应保证所出卖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因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向王铁堂出卖了被他人占用的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对原告美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美达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美达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屋占用期间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为房屋的无权占用人,其应向原告美达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考虑到涉案房屋的位置、房屋现状(毛坯房)及同期同地段的房屋租金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按照每月400元向原告美达公司支付租金,故被告***应自原告美达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每月400元支付租金损失,直至被告***腾清房屋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所称王文洪欠其欠款事宜,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住宅楼西单元3楼西户及2#住宅楼西单元4楼西户房屋,并腾清房屋内物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损失(租金按照每月400元,自2021年8月13日计算至被告***腾清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1元,被告***负担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