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3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系***之弟),男,住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美达装饰**楼中单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白成玉,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一审被告:王国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一审被告白成玉、王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剥夺了***的权利,遗漏了诉讼请求,***在本案一审反诉时主张美达公司返还***交纳的15000元空调入网费,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错误;二、***与美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且美达公司没有向***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审认定合同解除错误。综上,本案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请求依法再审。
美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在一审庭审反诉过程中,并未对15000元空调入网费提出请求,在二审上诉中,同样没有提出上诉请求,所以二审判决并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在***租赁期间,因***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租赁费用,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保生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多次向***弟弟王国强发出通知,要求其交纳租赁费用,但都没有得到回应,2017年6月8日,美达公司在涉案租赁房屋门口张贴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审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正确。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已经查明王国强向美达公司交纳空调入网费15000元,美达公司在向***出具的收据中已经明确注明“空调入网费可以转让,如转让不了美达公司不退”,这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称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入网费可以折抵租金,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而且***一审反诉请求中也没有明确要求美达公司返还空调入网费,其只是在叙述理由的时候称该费用已经折抵了租赁费,故原审并未遗漏诉讼请求。二、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但是合同的解除既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法定解除。美达公司出租房屋的主要合同目的是收取租金,***逾期三个月不支付租金,致使美达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美达公司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不是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涉案租赁房屋门口张贴,应视为已送达***,合同解除的时间在该通知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认定合同解除并无不当。综上,***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