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2民初1302号
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浉河区老城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安虎,系管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37414.11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通过招标方式与被告签订《鸡公山风景区游客集散服务中心内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本合同在执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962元,退还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飞
审判员彭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