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02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港中旅(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幕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港中旅(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限内,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向自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