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执412号-1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安虎,系管委会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754038085。
住所地:信阳市。
本院执行的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仲裁纠纷一案中,河南鑫洋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21年4月12日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信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乙方分两次付清甲方全部款项,即:
1、工程款5059697.98元(含社保费123360.61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期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仲裁受理费、处理费、鉴定费三项共计129522.40元。
具体支付期限和内容如下:
1、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全部工程款的50%即2529848.99元和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53759.69元(以5059697.98元,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和仲裁受理费、处理费、鉴定费129522.40元;
2、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甲方剩余50%的工程款2529848.99元及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488378.68元(以5059697.98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4.15%计算为140943.78元;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为347434.9元)(具体以第二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准)。
3、以上两笔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如乙方未按本还款协议约定的具体支付期限和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甲方可申请对(2019)信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和(2019)信仲裁补字第187号裁决书予以强制执行。并要求乙方给付延迟履行金暂计154249.96元。(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即5059697.98元+1000849.85元+103286.68元=6163834.51元*1.75/10000*143天=154249.96元,具体以实际付清之日为准)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信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及补正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郑鹏飞
审判员 管余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