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3754号
申请人易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39号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93100559Q。
法定代表人CHAJUNGHYU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泰然工业区210栋3栋B座(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0017F。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2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85667。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71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871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71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