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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华楼**。

法定代表人:陈锐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新街邮电会议中心大厦。

负责人:潘伟文。

上诉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双方当事人因合作经营旅游项目引起纠纷,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返还物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物业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