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618号
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新街邮电会议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0958T。
负责人:潘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6287W。
法定代表人:陈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啸,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朗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82158.0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0308执保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东门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2158.08元。现因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东门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2158.0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文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