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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与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37163号
原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鸿波会议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新街邮电会议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0958T。
负责人:潘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景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华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6287W。
法定代表人:陈锐斌。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