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85667,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26-28。
法定代表人:谢勇锐。
委托代理人:张铃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3475U,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层1502室。
法定代表人:韩雪,该公司董事长。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4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相关费用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司法扣划,申请人受偿执行款48088.3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小区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人民币751911.61元及相关费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402执2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涂军荣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