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860号
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3P50H。
法定代表人:张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玉符街139号舜苑小区沿街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05942831B。
法定代表人:葛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3元,由原告***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