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934号
申请人:***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3P50H。
法定代表人:张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玉符街139号舜苑小区沿街楼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05942831B。
法定代表人:葛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860-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