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高启来。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玉符街139号舜苑小区沿街楼一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盛誉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盛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盛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1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