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城市规划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梁,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五峰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芜中天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腾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