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靳海州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82财保3号
申请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靳海州,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靳海州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怀府西路51号普罗旺世的9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靳海州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怀府西路51号普罗旺世的9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屋(房产证号:14××82)一套,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三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淑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