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某、*中等人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执字第00259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
负责人:牛志国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男,
被执行人*兴,男,
被执行人陈应芬,女,
被执行人*贤新,男,
被执行人都三邓,男,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中等人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429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应芬银行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