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靳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2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