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人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执字第00259号
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
被执行人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靳贤新,男,
被执行人都三邓,男,
被执行人陈应芬,女,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04299号公证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沁阳市昌庄鼎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沁阳市宏昌兴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靳贤新银行存款2369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