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49号
申请人: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龙港钢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BX30300。
法定代表人: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157E。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岳阳路东段**信用代码91510681731601125C。
法定代表人:赵顺明。
被申请人:四川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代码91510105MA6CMQ4722。
法定代表人:岳兴志。
被申请人:岳兴志,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申请人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64240元的限额内对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兴志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为申请人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兴志价值2642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41元,由申请人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