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4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蒋文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蜀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东升街东段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145273743。
法定代表人:莫国兴。
被执行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157E。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育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3558Y。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1601125C。
法定代表人:赵顺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兴雄,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7222512.12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不成就,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