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蒋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审被告:四川蜀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东升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莫国兴。
原审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育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iv>
法定代表人:赵顺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兴雄,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广汉市/div>
上诉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育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兴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避免诉累,早日进入执行程序,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29元减半收取为29314.5元,由上诉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敏
审 判 员 姚 松
审 判 员 黄一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雪丽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