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160112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育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355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515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育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额539085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开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