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0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文化北路、鞍山路东亿华安置楼4-5号首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共计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零叁拾贰元(¥382032.00元)给申请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的微信及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依法扣划款项1203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在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缴交款项10万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3年5月1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伤补偿待遇382032元,减去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2039元;余欠款项被执行人从2023年5月份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全部工伤补偿待遇款为止;二、若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庆翔林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欠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05执49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