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30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华,男。
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的(2019)沪0118民初2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电脑采购框架合同书》(合同编号PCXXXXXXXXXXX)于2019年12月27日终止;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752元,此款被告应自2020年3月至同年6月于每月底前各支付30,938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应付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损失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0元,财产保全费1,138.70元,由原告负担1,138.70元,被告负担1,387.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2020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届期,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轮候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账户。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5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KJXXXX的车辆,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沙袁媛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雪萍
书 记 员 唐雪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