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855号
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附楼(**)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73H。
法定代表人:陈国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华,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慰淳,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66634XP。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总经理。
上列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华、戴慰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300元及违约金365元(违约金按逾期违约总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为7300元×5%=365元),合计为766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成立情况:2019年4月15日,原告(卖方,乙方)与被告(买方,甲方)签订《虹光扫描仪采购合同》(编号PC20190300166)载明:采购产品为2台“虹光[扫描仪]AT430”,合同总价73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产品验收合格及全额发票到后30天内(以后到者为准)支付全部货款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给乙方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延期付款1天,支付当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
二、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又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告交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1627249)。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虹光扫描仪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内容,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且被告已签收,被告在具备付款条件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7300元及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65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神州动力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00元及违约金365元。
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6.65元,前述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文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莹